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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电厂运行反事故技术措施实施细则(十)

发布时间:2026-03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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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五)防止厂电动机损坏事故

1、电动机可以在额定电压变动-5%至+10%范围内运行。

2、电动机在额定出力运行时,相间电压不平衡不得超过5%.。

3、电动机A/B/C修后投运前应检查测量电动机绝缘合格。

4、发现电动机进水、受潮时,先应进行干燥处理,在测得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启动。

5、电动机事故跳闸后,应测得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启动。

6、电动机润滑系统、冷却系统投入正常,电动机所带机械部分完好,允许启动。

7、严防电动机因断油、轴承内套松动,轴承磨损,大幅度振动而造成电动机转子扫膛。

8、严防因机械在带动电动机转子反转的情况下启动电动机的运行。

9、电动机启动时应监视启动电流,起动后的电动机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,转速和声音正常。

10、正常情况下,电动机在冷态允许起动两次,起动间隔>5min;热态允许起动一次;对于起动时间不超过2--3s的电机,在事故处理时可以多起动一次。

11、电动机正常运行时,检查电机振动、温度是否正常。

12、防止电动机缺相运行。

13、尽量避免在厂用6kV母线电压降低的情况下进行启动,禁止同时启动2台及以上的6KV电机。。

14、对带空气冷却器的电动机运行时,应注意空冷器不结露问题,防止因结露而导致电动机的绝缘水平下降而造成电动机烧损。

15、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电动机冒烟、着火;电动机轴承或静子线圈温度急剧上升,并超过规定值应立即停运。

16、带有电加热的电动机,在电动机停运后,应投入电加热。在电动机运行后停运电加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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